录入时间:2006-12-26
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的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産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的目的所支付的费用。商场如战场,企业寻求生存,发展和盈利,必须树立其事业及産品的形象和知名度,爲达到上述目的,非支付庞大的广告费不可。因此,企业如何得以最大的费用列支,已属迫切关心的问题。
一、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列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销售收入(营业)的2%,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後纳税年度结算。爲适应特殊行业或企业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适当放宽了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体发展,积体电路、房地産开发、体育文化和家俱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合法的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限向以後纳税年度结算。此外,从事软体发展、积体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文化教育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附合以下三个条件:
1、广告是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的发票;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的。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除了通过媒体发布的广告费外,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不超过营业收入的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以後也不得扣除。因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附合广告费条件的一律视爲业务宣传费。
二、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
对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税法与会计处理的规定不同。在会计实务中,对企业年度中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一般不作待摊费用处理,而是直接在销售费用账户中列支。因此,企业广告费列支应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下面分别举例说明其纳税调整方法。
某工业企业各年度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如下表所示:
调整方法如下:
⑴2000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4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40=5(万元)。尚未扣除的5万元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在会计上不作账务调整。
⑵2001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500×2%=50(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51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1-50=1(万元)。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金额=5+1=6(万元)
⑶2002年:
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600×2%=52(万元),本期实际发生广告费48万元,本期发生额允许在税前扣除,前期尚未扣除的6万元,可以在本期扣除4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余额=6-4=2(万元),可以结转以后度扣除。
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合并扣除
如果该单位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人合伙企业,那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即财税[2000]91号文)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该单位应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并进行扣除,但是其扣除比例不是2.5%,而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以内,超过部分则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应当注意的是,计算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除主营业务收入外,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这一点与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方法相同。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只需按照销售费用中的列支金额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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