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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经营活动应履行的手续

录入时间:2006-12-26

  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并且,应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
办理报验登记手续包括三个方面:
一、纳税人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外出经营前,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有关资料(建安企业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等)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
二、需要异地销售货物的,还应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请查验货物。必须经过注明地点税务机关验审,并在所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上转注。
三、受理申请、核发单证:
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后,经审核无误,符合要求的按照“一地一证”原则向纳税人填发《外管证》一式四份,加盖经办人印章及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后,一份留存,三份供纳税人外出经营使用。
四、办理报验登记: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②《外管证》。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
除提交以上证件、资料外,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五、办理缴销手续
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同时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②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10日内,回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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