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26
在实务中,大家常常遇到政府对所辖企业提供资金等补助的财税问题,我国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没有对政府补助给出严格的定义,也没有系统地阐述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本文从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账务处理、税务规定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的定义,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以向一个企业转移资源的方式,来换取企业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项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那种援助。这种补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以及不能与正常交易分清的与政府之间的交易。我国的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没有对政府补助给出严格的定义,但相关的财税法规列举了如下属于政府补助的一些内容:
1、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的资金,主要有:科技三项费用、重点科技项目科技经费、创新项目前期准备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创新项目前期准备金等。
2、收到国家的税费返还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如按规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等税费,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如产品出口贴息、政府奖励款等。
3、项目贷款贴息,是指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安排并支付给企业的技术改造专项贷款的贴息资金。
二、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
政府补助账务处理总的原则是:如果企业收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各项补助,相关文件已规定账务处理方法的,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否则,分清政府补助的性质,按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我国当前政府补助的主要会计处理方法:
1、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规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收到国家的税费返还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的会计处理
1)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2)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
3)企业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4)除上述情况外,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除此之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如产品出口贴息、政府奖励款等,企业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3、项目贷款贴息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提及有关贷款贴息账务处理的规定,也没有看到其他有关贷款贴息账务处理的规定,不过国家相关部门发放贷款贴息时,相关部门一般会在相关的拨款文件中注明具体的账务处理要求,一般都是要求冲减相应项目贷款的利息(即冲减财务费用)。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规定,企业贴息贷款取得的政府贴息,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的,应冲减财务费用;
2)原将贴息贷款的利息计入长期资产成本的,应计入资本公积。
(二)国际会计准则关于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有关原则
1、确认时点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会计和对政府援助的揭示》规定政府补助只有在以下两条得到合理的肯定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将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2)补助即将收到。
除非具有合理的保证企业能符合补助所附的条件,并且即将收到补助,否则,政府补助不能予以确认。
我国的相关文件规定,只有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才可以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确认入账;对于其他的政府补助一律以实际收到为确认时点。
上述国际会计准则对政府补助确认时点同我们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即基本以实际收到为确认时点。
2、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规定,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资本法,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直接贷记股东权益;收益法,在这种方法下,将补助作为某一期或若干期的收益。
对于国际会计准则提供的两种备选处理方法本质上同我们国家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三、政府补助的相关税务规定
财政部、国税总局财税字[1995]81号《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上述规定,广东省就此作了补充解释。有如下的规定:
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包括地方性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并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取得地方性财政性补贴收入,包括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安排和省里自行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政策性补贴、帮困资金、税收返还等形式。
2、企业取得地方性财政性补贴收入,如果财政部门指定了用途,不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未指定用途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以上的规定,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在实际使用中形成资产,并结转至资本公积的不用缴纳所得税,在这方面不同于债务重组收益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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