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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及调整

录入时间:2006-12-19

  所谓交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管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也称应酬费、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
  ①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②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一、计算基数
  收入净额是指纳税人从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销货折扣、销货退回等各项支出的收入额,包括主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1、外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有所不一样,主要把行业划分为两种标准。其中旅店、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及其它服务行业按照业务收入的扣除标准:全年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得超过该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超过500万元,不得超过该业务收入总额的5‰。企业行业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与内资企业相同,跨行业、改变经营形态,提高限额计算的基础。
  2、采取代销方式经营的企业,仅得以佣金的收入计算交际费限经营的,应分别按销货额或业务收入计算业务招待费支限额,如划分不清的,按主要经营专案所属行业进行。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①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业务招待费,除应取有合法凭证外,还应保存与本业务有关的征明资料;
  ②支付的物件必须是独的有权从事仲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物件不含本企业雇员);
  ③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④妥善处理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
  企业筹建期间支付的交际费,应列入开办费而资本化,并按规定摊销,该项支付总额因不受交际费用限制。
  3、特殊行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特殊规定:
  三、纳税调整
  交际应酬若超过可列支的限额,应於企业所得税申报前自行调整减除,以免被税务机关查处。
  1、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再作为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因与税後利润、利息有关的收入在对方企业已提了业务招待费。一般情况下,计提业务招待费的收入可以依据“利润”表中经营利润以前的收入爲依据,经营以後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以後的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不计提业务招待费,应予以扣除以免被税务机关查出。
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三费均以营业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标准。如果纳税人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成立为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企业的产品销给销售公司,再由销货公司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而整个利润集团的利润并没有改变,“费用”限制的“扣除”就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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