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2-20
问:本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2004年进入盈利期,第一年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2005年因产品销售市场行情大幅下降,造成产品滞销,2005年发生可弥补亏损额100万元。2006年该公司进行转产增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当年实现房地产销售收入3000万元,生产性销售收入100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公司2006年度不能享受“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就造成该公司2005年与2006年所得税适用税率不同。请问2005年的可弥补亏损额100万元是否可用2006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以及根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确认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计算缴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所得税额时,其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所有应纳税收入;而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要在前述规定的5年期限内,则可以用公司以后年度产生的一切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以及其他利润。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1994-9-19)的相关规定,若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兼有生产性业务和非生产性业务的,或者虽然其经营范围仅有生产性业务,但其实际也从事非生产性业务的,则应当按照其生产性经营收入是否超过全部业务收入50%为标准,确认能否享受生产性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生产性业务及其收入与非生产性业务及其收入的区分,是针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与否规定的,而并非针对哪部分收入可用以弥补亏损,哪部分收入则不允许用于弥补亏损所作的区分。
故,你公司自2004年起享受“两免三减”所得税优惠,但因2006年非生产性收入超过50%,应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当年度的所得税,但该年度的利润可以在弥补完2005年度亏损后申报企业所得税,弥补是不分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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