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的存货领用或发出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6-11-14
问:对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的存货,领用或发出时,会计核算应按什么价格结转成本?能否税前列支成本?如不能,其纳税调整金额如何确定?2000元以上的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会计核算通常作存货,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领用时在税务上是否属费用性支出?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如果产生的废品未超过企业规定的废品率,是否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而不作进项税转出?
答:对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的存货,领用或发出时,会计核算应按暂估的价格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实际价格和暂估价格有差异,金额比较大时,应该重新计算存货成本,如果金额比较小,则可以化简处理,即将差额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成本——暂估差价”科目。
至于纳税问题,一般是可以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另外,所得税汇算是在下一会计年度的4月以前,这个时候应该已经取得发票,可以进行调整了,所以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取得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协商处理。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需要纳税调整,则应和主管税务机关协商具体纳税调整办法,一般认为应按比例在主营业务成本数量(金额)、产成品入库数量(金额)和存货余额数量(金额)分摊,这样比较科学和合理。
2000元以上的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能否抵扣,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企业应该积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出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来证明,虽然这些物品价值大,但是其不能增加固定资产价值,而且容易消耗,一般使用期不超过一个会计期间,争取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抵扣进项税。另外会计方面对此类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均是作为低值易耗品,在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计上的规定也是此类修理用备件、磨具或模具可以抵扣的一个有利依据。
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废品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比较难判断,主要是税法对什么属于“非正常损失”没有很明确的描述。一般认为非正常损失主要是指人为破坏以及自然力导致的损坏。具体判断主要是看产品的具体工艺,也就是说如果这种废品损失属于产品工艺所必然导致的,而且废品率合乎行业通常的情况,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如果废品损失虽然属于产品工艺所导致的,但废品率超过行业一般水平,则应根据具体原因来判断,例如新工人技术不熟练,人为操作失误的属于“非正常损失”,而机器设备老化导致的废品率提高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企业应该积极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提交有关技术等资料来证明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