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10-18
问:我企业发票用完了,想借其他企业的空白发票用一下,是否可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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