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6-09-01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由于市场竞争,企业往往可能遇到或发生一些特殊的应税销售行为,但有些企业因规模较小等原因所限,会计核算不健全和核算水平高低所制,在较为特殊和复杂的业务中,往往容易疏忽、误解或发生误算的可能性,从而导致计算不正确影响账务处理结果。为此。采取简要的归纳、举例或计算形式,对下列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假定收入都符合确认条件),涉及增值税销售确定或账务处理,加以概述。
一、折扣方式销售
一是折扣销售(会计上称之为商业折扣)。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的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折扣,如果是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实物款额不能从原销售额中减除。
二是销售折扣(会计上称之为现金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属于一种融资行为,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三是销售折让。发生在销货之后。作为已售产品出现品种、质量问题而给予购买方的补偿,是原销售额的减少,折让额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
企业会计人员根据职业判断,在销售商品收入符合确认条件时,按上述税务处理区别和会计处理方法,根据业务性质,分别进行账务处理即可。
二、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例(1)某中百仓储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17%,2006年6月销售A牌空调,零售价1755元/台,若客户交还同样品牌旧空调作价600元/台。交差价1155元/台就可换回全新空调,当月采用此方式销售A牌空调100台。
1、销售额的确定:(100×1755)/(1+17%)=150000(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确定:(100×1755)/(1+17%)×17%=255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15500
材料物资--旧空调 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A空调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例(2)某金银首饰零售店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率为4%,2006年6月销售首饰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4.72万元,以旧换新业务22.36万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15.562万元,实收6.708万元。
1、销售额的确定:(44.74+6.708)/(1+4%)+15.562=65.102(万元)
2、应交增值税的确定:(44.74+6.708)/(1+4%)×4%=1.978(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51.428
材料物资--旧金银首饰 15.652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65.102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978
三、还本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例(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生产销售甲产品。假若甲产品制造成本为1000元/件,市场同类商品售价为1400元/件。2006年6月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甲产品100件,售价为1700元/件(不含税价),5年后全额一次还本;该公司还本销售有两种目的,一是促销;二是筹资。假若按两种方法分别各计算一年的还本支出并分摊于不同的承担对象,以后年度比照执行,其账务处理如下:
(1)增值税按实际售价计算
借:银行存款 198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 1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8900
(2)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甲产品 100000
贷:库存商品--甲产品 100000
1、假定以促销为目的,应将还本支出分期计入营业费用(假若暂计算一年)
借:营业费用--还本支出 34000
贷: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34000
2、假若以筹资为目的,用于投资、补充营运资金等,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借:财务费用--还本支出 34000
贷: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34000
假若以筹资为目的,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预提的还本支出应增加相应的资产价值
借:固定资产 34000
贷: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34000
3、到期支付还本额
借:其他应付款--还本支出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70000
四、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税法规定:采取以物易物销售方式销售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同时,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存货与存货进行交换,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例(4)甲木器加工公司和乙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甲木器加工公司决定以生产账面价值为48500元的库存商品书柜换入乙商场库存商品复印机,复印机的账面价值为45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换入的复印机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乙商场换入的书柜作为库存商品进行管理。书柜和复印机的公允价值均为6000元。甲木器加工公司销售书柜和乙商场销售复印机计税价格都各自等于公允价值。假定甲木器加工公司和乙商场都没有为存货计提跌价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假若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和乙商场其账务处理分别如下:
1、甲木器加工公司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复印机 58700
贷:库存商品--书柜48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2、乙商场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书柜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00
贷:库存商品--复印机4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五、销售旧货、旧机动车
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增值税额。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例(5)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6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5年的机器设备,取得收入10400元(原值为10200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交消费税的机动车2辆,分别取得收入12000元(原值为40000元)和62400元(原值58000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库存未使用的钢材取得收入35100元(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为简便起见,账务处理略)。上述业务分别计算应纳增值税如下:
(1)销售机器设备售价超过原值的应纳增值税:104001(1+4%)×4%/2=200(元)
(2)销售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应纳增值税:624001(1+4%)×4%/2=1200(元)
(3)销售钢材应纳增值税:35100/(1+17%)×17%=5100(元)
(4)确定应纳增值税合计额:200+1200+5100=6500(元)
六、包装物租、押金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例(6)某化妆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2006年3月销售一批化妆品,不含增值税价款90万元,货已发出,款已收到。同时两个月前收取包装物租金2457元,押金24570元,购销双方约定两个月归还包装物并退还押金,但购货方违约逾期未归还包装物,化妆品公司没收押金。为简便起见,对正常业务当期的应纳增值税和应纳消费税就不再一一计算和列举。现仅对收取包装物租金和没收包装物押金这两项特殊业务分别计算应纳的增值税如下:
1、计算收取包装物租金应纳的增值税:包装物租金为价外费用,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征税:2457/(1+17%)×17%=357(元)
2、计算没收包装物押金应纳的增值税: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销售额,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24570/(1+17%)×17%=35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