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9-04
问:我企业去年发生亏损,今年有营利,在弥补去年亏损时是否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请?
答:国税发[200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现在对弥补亏损的审批已经取消,企业在申报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亏损,但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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