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06-06-30
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办理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其会计处理也按免、抵、退程序进行。
1.免税。
(1)购进。
按销货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按其他结算凭证计算的进项税额,或按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和征税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或其他结算凭证的合计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等账户;按已付或应付的全部款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
(2)出口销售。
销项金额=出口货物FOB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
按销项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
出口货物同时有内销的,按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和销售收入。
(3)转出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
由于货物购进时的增值税税率可能高于退税率等原因,货物出口后应将不能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转入当期的销售成本。
转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账户。
而一些出口企业尤其是采用“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在作有关出口退税的业务处理时,忘记或不转入成本,从而影响增值税和利润的核算。
当年检查发现时作如下调整:
借:出口销售成本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由于企业在当期未作“借 出口销售成本;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少缴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因此,发现期应补交增值税,为了不影响发现期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在补作上笔业务分录的同时,增作如下的帐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补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金--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抵税。
(1)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经计算如为正数,即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税款。实际缴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办理出口抵减(抵顶)内销产品销项税额。
“应纳税额”为正数时,按销项金额乘以退税率的“积”抵减:“应纳税额”为负数时,按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抵减。抵减的会计分录为:按应抵减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时,其会计分录可以在应退税额计算出来以后再作。
3.退税。
如果“应纳税额”为负数,即企业进项税额当期没有抵顶完。没有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期(指一个“自然季度”)出口货物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下的,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即“负数”)转下期继续抵顶,不予退税。(2)当期出口货物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按照统一规定的计算公式,采用“从低原则”计算应退税款。
一般的,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从退税申报到收到退税款有一个业务审核和审批过程,如不通过“应收出口退税”科目作过渡,会影响当期增值税的正确核算和税款的缴纳即将当期相当于退税税款的应纳增值税向后递延到实际收到退税款之日。因此是错误的。正确的处理方法是:
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后在作销售时,除了正常的进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外,同时作出口退税的帐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出口退税或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4.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作内销的会计处理。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及时、主动地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交已退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如果企业被确认为A类企业,在填写申报表并取得预退税款时,与正常收到退税款的会计处理相同。年终清算时,多退少补,平时即按上述免、抵、退程序计算和进行会计处理。
另还应在此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借 :营业外支出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采取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季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不该办理退税而申报了退税,
在未收到退税款时,红字冲减原帐务处理或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冲帐: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贷 : 应收出口退税
若已收到税款,返纳(包括交纳的罚款或滞纳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营业外支出--罚款或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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