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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法不同影响消费税额

录入时间:2006-05-30

  根据新的消费税政策和征收管理规定,实木地板等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但3月31日前的库存货物并未缴纳消费税,因而一律不允许抵扣消费税。请问: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当期应纳消费税额会产生哪些不同影响?税务人员对该问题举例进行了细致解答。
  假设某企业2006年4月1日开始生产精加工实木地板A产品,购进的原材料是B型已税实木地板。当月销售实木地板20000平方米,单价150元/平方米,3月31日库存B型实木地板150万元(数量×单价=20000平方米×75元/平方米),企业4月份购进与领用B型实木地板情况如下:
  4月2日购进48万元(6000平方米×80元/平方米),4月3日领用10000平方米,4月10日购进72万元(8000平方米×90元/平方米),4月15日领用6000平方米,4月20日购进60万元(6000平方米×100元/平方米),4月23日领用4000平方米,4月30日期末库存20000平方米。
  在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下,企业4月份应纳消费税额会有所不同。
  一、动用期初库存情况下的先进先出法:
  本月期初存货成本150万元,本月购进存货成本180万元,本月发出存货成本150万元(20000×75),期末结存存货成本18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为零(动用了全部期初库存),本月应纳消费税=20000×150×5%-0=150000(元),本月增值税进项税=(480000+720000+600000)×17%=306000(元),本月应纳增值税=20000×150×17%-306000=204000(元)。会计处理为:
  领用B型号实木地板:
  借:生产成本  1500000
    贷:原材料  1500000
  按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为零,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销售精加工实木地板A产品: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0
  实际缴纳税金(假定该企业本月没有其他应税事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4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0
    贷:银行存款  354000
  二、不动用期初库存情况下的先进先出法:本月期初存货成本150万元,本月购进存货成本180万元,本月发出存货成本180万元(6000×80+8000×90+6000×100),期末结存存货成本150万元。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6000×80+8000×90+6000×100)×5%=9000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20000×150×5%-90000=60000(元),本月增值税进项税=(480000+720000+600000)×17%=306000(元),本月应纳增值税=20000×150×17%-306000=204000(元)。会计处理为:
  领用B型号实木地板,同时按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45000元:
  借:生产成本  1650000
    贷:原材料  165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900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90000
  销售精加工实木地板A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0
  实际缴纳税金(假定该企业本月没有其他应税事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4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0000
    贷:银行存款  264000
  三、按每批购进量的50%领用材料的个别计价法:本月期初存货成本150万元,本月购进存货成本180万元,本月发出存货成本165万元(10000×75+3000×80+4000×90+3000×100),期末结存存货成本165万元(1500000+1800000-1650000)。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3000×80+4000×90+3000×100)×5%=45000(元),本月应纳消费税=20000×150×5%-45000=105000(元),本月增值税进项税=(480000+720000+600000)×17%=306000(元),本月应纳增值税=20000×150×17%-306000=204000(元)。会计处理:
  领用B型号实木地板,同时按实际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抵扣的消费税税额45000元:
  借:生产成本  1650000
    贷:原材料  1650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50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5000
  销售精加工实木地板A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50000
  实际缴纳税金(假定该企业本月没有其他应税事项)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04000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05000
    贷:银行存款  309000
  显而易见,虽然在较长时期企业总体税负不因会计核算方法而改变,但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会因会计成本核算方法不同而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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