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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6-05-30

  应纳税所得额是一个税收概念.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按照一定标准确定的、纳税人在一个时期内的计税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它包括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会计利润则是一个会计核算概念。其核算基础是《企业会计制度》,反映的是企业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财务成果,它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投资者的权益以及企业与职工的利益。
  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会计利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会计利润是确定应纳税所得的基础,但是两者又不能等同,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出的会计利润,根据税法规定需作相应的调整后,才能作为企业应交所得税的计算依据。两者之间的差异存在于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分配、清算等各个环节。
  一、短期投资的税务差异
  (一)短期投资股利和利息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第16条第2款规定,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和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计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科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企业收到的现金股利和利息,不论会计利润是冲减投资酿成,还是减少应收款项,均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短期投资期末计价的税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16条第3款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时对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入“投资收益”,作为会计利润的减项。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第3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
  二、长期投资税务差异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差异
  1.长期投权投资所得的税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4款规定,长期股权投资按权益法核算的,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作为会计利润的组成内容。
  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1款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需按规定补缴税款;国税发[2000]118号第2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在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上,会计制度确认股权投资收益时间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国税发[2000]118号第1条第3款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对投资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只要被投资企业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就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2.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务差异《企业会计制度》第106条第3款规定,股权转让损失全部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国税发[2000]118号第2条第3款规定,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4款规定,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的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差额,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4.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22条第1款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国税发[2000]118号第3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摊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但必须是连续的五年。根据此项规定。交易中放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其原账面计税成本的差额,应计入交易发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反之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二)长期债权投资的税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23条第2款规定,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21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税务差异
  《企业会计制度》第24条规定,企业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期末嚣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所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计入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坏账准备)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存在于企业筹资、投资、经营、分配、清算等各个环节,本文只是就对外投资环节比较明显的税务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长期投资还涉及其他诸如在成本法下的差异以及成本法和权益法相互转化时的差异等等问题。分析企业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两者的差异是正确进行企业纳税调整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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