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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理中应注意的涉税事项

录入时间:2006-04-12

  在会计实务中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的服务对象和执行目的的不同使得,在涉税事项的处理上与税法存在不同之处。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正确的理解和执行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差错给企业造成税收上的损失。
  首先,对于收入的确认。在收入的范围上,税法认为凡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利益流人均属于企业应确认的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全使用费收入,股息红利及其他收入。还包括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以及会计上的非货币性交易和非现金资产抵债应确认的应税收入。在收入确认的时限上,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规定商品的销售收入必须将商品的所有权和主要的风险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域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收入成本能可靠计量等条件成立才可确认。而税法则完全不涉及会计上的确认标准,只根据交易的进度和结算方式来确定应税收入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其次,对于会计上按实际发生额扣除的费用,在税法上就要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加以调整。在税法中工资及相关费用、广告费、宣传费、佣金等项目在汇总缴纳所得税视均为要加以调整的项目。借款利息等财务费用,税法规定了借款对象及借款额度、利率来控制财务费用的列支。资产的折旧摊销等项目,税法中都有相应的限制性措施规定了摊销的时间及额度,会计处理如与税法不一致应按税法规定调整。资产的减值准备、预计负债及放弃债权的业务,税法中仅承认坏帐准备有一定的扣除比例,其他均不予扣除。对于待处理的财产损失,税法强调必须报经批准方为有效。
  然后,应纳税所得中应调增和调减影响净利润的项目。在会计处理中对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及其他与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税法则对这些项目或是明确不得扣除,或者象对于捐赠支出,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得规定,需要先区分货币捐赠也实物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直接捐赠与间接捐赠、限定比例内捐赠与限定比例外捐赠,再确定是否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否准予税前扣除。另外税法中又规定了可以免予征税和不征税的项目,如“三废”产品利润和国债利息收入等单项免税或不征税项目、其他单位分得的不需征税的税后利润、所得税前追加扣除得研究开发费,购置国产设备投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这些项目按税法规定均可再会计利润中依法扣除后再计算征收所得税。
  在我们实际的实务操作中,不止以上所列示项目,当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得情况下,税法还规定了一系列得税收优惠措施和特殊的管理规定。而且不管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在不断得完善和更新,所以我们必须准确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区别点才能使企业的帐务处理准确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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