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免、抵、退”税会计科目的设置
录入时间:2006-03-06
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免、抵、退”税处理的规定,生产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应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借方下的“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中予以反映。但这一名称设置并不能涵盖该明细项目反映的内容,即其名称仅包含了“抵”税部分,而忽略了“免”税部分。举例说明:
某企业生产A产品,2003年1月共销售5吨,其中4吨出口给N客户,出口额为F0B价100000美元,货款未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8.27;国内销量为1吨,国内销售收入200000元,销项税额34000元。当月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上月期末留抵税额0元(该企业无免税购进原材料的情况,A产品增值税征税率、退税率均为17%。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如下:
(1)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各抵扣税额=100000×8.27×(17%-17%)=0
(2)当期应纳税额=200000×17%(80000-0)-0=-46000,即当期应纳税额=0,期末留抵税额=46000(元)
(3)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00×8.27×17%=140590(元)
(4)按规定,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即该企业当期应退税额=46000(元)
(5)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140590-46000=94590(元)。
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
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945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出口退税) 94590
为了说明问题,不妨将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80000元,分解为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
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64000元和内销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16000元。①这样,该企业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应纳税额为76590元(100000×8.27×17%-64000),内销货物的
应纳税额为18000元(200000×17%-16000)。按照“免、抵、退”税的含义及管理办法,由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因此该企业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免”税额就等于这一环节的增值税应纳税额76590元;出口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的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64000元中,抵减了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8000元,即“抵”税额18000元;两者之和即是免抵税额94590元。
为使“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明细项目的名称与其所反映的内容相一致,应将其改为“出口货物免税额及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