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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双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3-06

  问:我单位作为母公司投资成立一家酒店,现将酒店委托给一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管理,我们要求酒店的经营方每年上缴经营利润。作为酒店投资的业主方。我们每年相应根据酒店经营需要,进行一部分设备更新改造及固定资产添置、修理。请问此两笔业务母子公司双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核算问题需要看贵单位与酒店管理公司的合同内容,特别是托管后贵单位与酒店的关系以及收益分配方式等,因为问题对贵单位与酒店的关系描述并不十分明晰,无法准确判断属于哪种形式,这里就可能的情况作简要分析:
  如果酒店是纯粹的委托管理,或者名义上是投资关系,但酒店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贵单位直接享有经营成果,这样经营风险由贵单位承担,资产也是由贵单位核算和管理,酒店只是进行明细核算,这种情况下,对于资产以及酒店的经营活动的核算还是要以贵单位的一级核算为主、为准,对您说的业务按照自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更新改造的规定核算即可。酒店只需做上级拨付资金增加之类的登记,也有单位作实收资本增加的,作为二级核算,也可。
  如果贵单位实际不直接享有经营成果,只是因投资关系分得一定数额的利润,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投资与被投资关系。酒店是独立的会计主体,应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贵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享受股东权益。这种情况下:贵单位对酒店的新增资产、更新改造,可以视同追加投资,贵单位核算中作投资增加,酒店作实收资本和相应资产增加即可;如果双方约定不按投资而按欠款(借贷关系)对待,可以双方挂往来账,以后以适当方式归还。
  还可能有一种情况,即酒店是独立纳税人,但其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贵单位账面核算,这样一来其折旧无法计入酒店成本费用,而贵单位折旧金额虚大,且所说的上缴利润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或者部分认定为)租金性质,涉及到计缴租赁收入的营业税,如果被认定为房地产租赁的话还会涉及到租赁收入的房产税等。所以建议从开始签订合同时就考虑到类似问题的解决办法,避免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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