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帐务审查?
录入时间:2006-02-2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其中:利息一般是指存款、贷款和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是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公司、企业分红,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按股派发的红股,称为红利。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每次收人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在审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向职工或其他个人集资,支付的利息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将应支付未支付的利息直接增加借款本金的业务,应视同利息支付也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企业向参股的职工或者其他个人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均应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
(4)对改组改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所得税,但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计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时,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外,其他一切费用均不得扣除,直接按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6)对单位为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额时,应将支付额作为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进行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审查方法如下:
(1)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的审查
企业向职工或者其他个人筹资时,账务处理为: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职工
应当注意,也有企业通过将取得的集资款在“短期借款”账户核算。
企业支付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采取预提方式的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预提费用--利息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应审查“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明细账贷方余额,结合“财务费用”、“预提费用”明细账借方发生额及有关凭证,了解企业有无职工个人集资,对于支付的集资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企业为个人负担税款的是否将不含税的利息收入换算成含税的收入纳税,对职工个人出资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是否按利息所得处理。
(2)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审查
企业向个人支付股息、红利时,账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现金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册税务师应根据企业“利润分配--应付利润”明细账,及有关原始凭证审查支付对象有无个人,对单位职工或其他个人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润)、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