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与税收差异
录入时间:2006-02-21
1.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差异协调。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提取坏账准备税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按照税法规定执行,如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购销业务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由此可见,坏账准备提取的基数税法和会计制度基本上没有差别,只有税法特别要求略有不同。
2.坏账准备提取方法和比例协调。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进行税收缴纳时,按税法规定比例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按下列公式进行: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
本期会计实际增提的坏账准备=期末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企业实际坏账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本期实际发生的坏账+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账户余额(注: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账准备)
由于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坏账准备的提取采取“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时,只能在当年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即: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按税法规定的应增提的坏账准备,或者企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账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