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比较
录入时间:2006-02-16
一、会计及税务规定
1、会计规定:
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日”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2、税务规定:
按照税务的有关法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折旧。
二、会计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按照税务法规的一般规定,非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不允许在当期所得税前列支的,但是对于部分特殊行业的纳税人,国家制定了一些特殊政策,如煤炭企业的安全费用的预提就是个例之一,这是由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决定的。
(一)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1、纳税人计提安全费用时的帐务处理:
借: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该部分预提费用实际上建立了一部分安全费用储备。
2、纳税人支付安全费用时的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但是,纳税人在支付该类安全费用时也可能会形成部分固定资产,即形成的资产达到了固定资产的标准,对于该类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费用的支出如何进行帐务处理?解答四给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在在建工程中归集: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或者现金
工程完工后的帐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按照在建工程的帐面金额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
贷:累计折旧
如此帐务处理的原因在于形成该固定资产的费用支出已经是税前列支的,不能再对该固定资产进行提取折旧的处理,作该帐务处理实际上视同该固定资产已经提完折旧。否则就会造成税前重复扣除费用。
(二)税务处理
依据国家的特许规定,煤炭企业在税前预提安全费用。对由该部分税前提取的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自然不允许提取折旧,在该事项上会计与税务的处理是一致的。但是可以税前预提的费用只有国家有明确的规定时才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