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双方各应如何纳税及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6-02-16
问:我单位(国企、实行旧企业会计制度),与全资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以现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资,出资的资产由中介机构评估,问投资方与被投资方各如何纳税及账务处理?
答:以现金投资,双方不涉及税务问题。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投资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或应交营业税
被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实收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