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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原则

录入时间:2006-01-13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或税基,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正确计算,同成本、费用核算关系密切,直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负担。所以,税法必须就涉及企业应税所得额确定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为收入总额、扣除范围和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亏损弥补等。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与企业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是不一致的。当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有关税收法规相抵触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的调整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企业应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收法规计算出来的,它在数额上与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计算的利润总额往往不一致。因此,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换言之,对企业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所得,若与税法规定不符的,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必要调整,然后,才能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这样规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从财务会计制度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各自的目的来看,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面对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在计算内容,标准方法上所作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则是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要求,通过税法来处理国家和纳税人的分配关系,两者的目的不完全一致,严格按照税法来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有利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利益。
  (2)依据税法对纳税人的收益,以及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资产、债务等事项进行税收处理,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做法,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该种做法,把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办法与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相分离,有利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国际惯例接轨,便于国际比较和促进对外开放,也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打下基础。
  (3)我国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行业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保持各自的财务处理特点。因此,依据税法建立统一的应税所得额确定办法,是规范所得税的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便于税务机关依法办税,也有利于税收征管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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