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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及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录入时间:2006-01-13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这一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有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1)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2)纳税人取得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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