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3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发出商品时,按发出商品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贷记“产成品”账户;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应收款额确认收入,会计处理同上;同时按规定计算提取消费税和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账户,借a`‘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
例如,丽都化妆品公司于2004年4月1日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发出化妆品一批,实际成本为70000元,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合同约定对方应分别于4月1日、6月1日、8月1日、10月1日四次等额付款。则丽都化妆品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1月1日发出化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0000
贷:产成品 70000
(2)4月1日收到货款时:
100000÷4=25000(元)
借:银行存款 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50
(3)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25000*30%=75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7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500
(4)结转成本时:
应结转销售成本=70000÷4=175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175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7500
(5)上缴税金(略)。
(6)6月1日、8月1日、10月1日会计处理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