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23
纳税人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在收到预收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预收账款”账户,在发出产品时,确认收入和补收货款,借记“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领)”账户;同时结转成本并计算提取消费税金。其会计处理同一般销售业务。
例如,某市国有酒厂2004年2月1日收到预收账款304200元,该酒厂按合同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发出粮食白酒一批,实际成本为19800元。则该酒厂会计处理如下:
(1)2004年2月1日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304200
贷:预收账款 304200
(2)2004年5月1日发货时:
借:预收账款 304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4200
(3)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260000*25%=65000(元)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65000
(4)结转成本及上缴税金(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