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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评估减值销售是否要转出进项

录入时间:2005-11-08

 
  问:在服装生产销售中,产生许多存货,现在经过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对公司3年前的服装成品存货(成本价1000万元)评估价为200万元,公司想按评估价200万元卖给关联公司。公司记录销售收入200万(含税价),成本1000万元。
  此处理方式是否会导致两个问题:
  1.此价格是否是合理的价格?是否会被税务局重新核定价格?
  2.此种降价处理是否是属于增值税进项的范围,从而会被要求1000万存货的进项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你公司的服装销售业务可按上述文件规定去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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