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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的的提成佣金可作为销售费用处理吗

录入时间:2005-11-09


  问:我公司是生产销售石化加工产品企业,为了做好产品的促销工作,公司制定了销售人员激励办法,即销售人员的计酬办法按其销售公司的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提成(公司不再报销其出差费用)。请问该提成是否可以视同佣金在“营业费用”列支并在税前扣除(原始凭证只有销售产品计算依据和有关部门主管领导确认)?
  答:此问题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同:
  (1)会计处理:支付给销售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列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账户。
  (2)税务处理:支付给雇佣人员按销售额计提的佣金实质上是工薪支出,不属于销售费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2000-5-16)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一)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之规定,作为公司员工的销售人员按销售额提取的提成费用,不能计入公司的销售费用。事实上,该部分所得系因员工从事雇佣劳动而取得的奖金收入,应作为该销售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就公司而言,则只能按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因此,若含上述佣金的工薪支出不超过计税工资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反之,则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对销售人员按其销售产品的一定比例提成,如视同佣金处理,按现行税法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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