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来往中对方拒开发票我方该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5-11-08
问:我是上海市一家商贸公司的会计。2004年4月我单位与天津市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一份1000吨棕榈油采购合同,并预付93.5万元的定金。后由于某些原因我单位违约不要货了,2004年6月经协商对方也同意了,同时双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没收我方支付的定金93.5万元外,另外支付10万元违约赔偿金。为此笔业务我单位共支付了违约金及赔偿金103.5万元。协议条款中还规定了对方为我单位开具没收定金及赔偿金的103.5万元的普通发票。后经多次催促,对方一直不愿为我单位开具正式发票,而用市场上购买的收据替代。而上海市税务部门要求必须开具税务部门正规的发票才能在税前列支。无奈之下我向天津市的国税、地税部门多次咨询,他们都回答要开,但该单位就是不开。我了解了一下,拒开发票也是违法的。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答:对于您所说的天津市一家商贸公司拒绝开具发票的行为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对发票的检查的行为,企业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你可以就其拒开发票的行为向天津市国税局进行举报,并要求对方开具正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