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要清算,固定资产应作怎样的处理?假如固定资产被盗,将之列入“营
业外支出”有什么程序要做的?会涉及到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纳税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
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
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
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坏帐损失、呆帐损失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
二、财产损失扣除的申报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
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表式由各省级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
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在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同时,须附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确认的财
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详细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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