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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会计准则将与国际接轨

录入时间:2005-09-06

        财政部近日公布了6项新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其中《企业会计准则--所得 税》征求意见稿(简称“所得税准则”)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客观公允地反映了企业所得税负债和资产,同时也体 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同时,此准则的实施也 将对会计人员的所得税核算提出更高的要求。   明确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债务法   以往的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对所得税核算会计方法选择的余地很大,既可以 选用应付税款法,也可以选择纳税影响会计法。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既可采用 递延法,也可选用债务法。但从会计信息的信息含量角度讲,如果企业按税法规定在 计算应缴所得税额后,按应缴所得税额同时作为“应交税金”和所得税费用入账,利 润表中的所得税支出是不准确的,不能正确体现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的情 况下企业实际的所得税费用,不符合“所得税是企业在获取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 这一观点。   所得税准则在引入资产计税基础、负债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概念的前提下,明 确了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资产或负债的账 面价值与税法计税基础的差异为暂时性差异。对于暂时性差异的影响,会计上可以采 用递延法和债务法。递延法把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 这一差异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不调整由于 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递延税款余额的影响。   由于在递延法下资产负债表上递延税款的余额,并不被认为代表企业真实的收款 权利或付款义务,所得税准则要求企业采用债务法核算,递延法和债务法的差别在于 当税率变动或课征新税的情况下,企业需要按新的税率对资产负债表中递延税款余额 进行调整,客观反映了税率变动而引起的企业所得税付款义务或收款权利。   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的要求   所得税准则规定,企业将根据应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缴的所得税金额, 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要求企业将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前期转入的未抵扣 亏损和前期转入的尚可抵减的税款抵扣等导致的可抵扣未来期间所得税金额,确认为 递延所得税资产。   在税率变动时,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调整。   暂时性差额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在发生的当期可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对于可抵减暂时性差额,是否应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 产呢?所得税准则借鉴国际准则,对此采取了稳健的做法。因为,如果本期确认一项 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将会产生本期所得税费用。 如果在转销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则意味着不能转销 这项所得税资产。   对由于可抵减暂时性差额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很多情况下是依靠职业判 断来衡量的,这种职业判断须有合理的证据说明预期未来的所得税利益将会实现,在 暂时性差额的转销期间内,将有足够的应税所得。同时,对已经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价,如果不符合确认标准,即预计未来的所得税利 益不能实现的,应将预计不能实现的部分立即确认为本期所得税费用。所得税准则的 这一规定,能够大大降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中过于乐观而使所得税会计信息可能给报 表使用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所得税核算的应付税款法、递延法和债务法等方法中,应付税款法最简单,债务 法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相对较高,但核算的难度和繁琐程度也是最高的。以前会计人 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和能力进行方法的选择,但如果所得税准则付诸实施,会计人 员将不会像原来那样有那么大的选择余地,无疑对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 更高的要求。(a2005082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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