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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5-08-2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 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明确的应税收入的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收入、 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对 于收入,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包括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口径”不同而造成的,包括“会 计不作为收入而税法作为收入”和“会计作为收入而税法不作为收入”两种情形。   一、会计不作为收入而税法作为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的差异   会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 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 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税法:销售商品应税收入,除了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收入外,还包括视同销售收 入。   例1:某公司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该产品成本为10000元,正常销售 价格为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34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3400   纳税调整: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 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因此该公司应当就产品售价与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 纳税所得额10000元(20000-10000)。此外,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 得在税前列支,该公司还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400元。   2、其他收入的差异   会计: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因此会计处理时将一 些具有收入性质的项目计入了资本公积。   税法:对于收入范围的规定更加广泛,其目的是了防止纳税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转 移收入和偷逃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不作为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的项目包括 接受捐赠的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等。   例2:某公司接受现金捐赠10000元,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10000   借:待转资产价值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   资本公积 6700   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 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公司应当申报调增当年 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二、会计作为收入而税法不作为收入   会计作为收入而税法不作为收入的项目是指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技术转让收入、治理“三废”收入、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 林产品初加工业收入,等等。   例3:某公司取得国债利息收入2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投资收益 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 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该公司应当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0元。   时间性差异   时间性差异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而造成的,包括“会 计作为以后各期的收入而税法作为本期收入”和“会计作为本期收入而税法作为以后 各期的收入”两种情形。   一、会计作为以后各期的收入而税法作为本期收入   例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度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收入 200万元,企业账务处理如下(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   贷:预收账款  200   假设该公司在2005年度将预收账款确认为收入,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预收账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 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 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 整。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预售利润率为15%,那么该公司在申报2004年度 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200×15%),同时,在申报 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即会计在2005年 度确认收入,而税法在2004年度确认收入。   二、会计作为本期收入而税法作为以后各期的收入   如会计制度觇定,对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企业,应在期末确认投资收益, 但税法规定,在投资企业实际分得利润或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计入应税所得。   例5:A公司拥有B公司60%的股权,并采取权益法核算对B公司的投资。B 公司2003年度实现净利润100万元,2004年度将2003年度实现的净利 润全部分配给股东。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2003年度: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60(100×60%)   贷:投资收益  60   2004年度:   借:银行存款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60   纳税调整: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 (包括视同分配)是税法确认股权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的唯一依据。因此,对于权益 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会计处理时确认的持有收益应作相反的纳税调整。A公司 在申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在申报 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就税后利润分配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如 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不存在税率差异则不需要补税)。即会计在2003年度确认收 入,而税法在2004年度确认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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