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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8-08

  820.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贷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 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 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贷记“应收生产单位 投资借款”科目;   企业未入账的利息应补计入账,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计当年的部分)、“递 延资产”(应补计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 项工程支出”等项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 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 延资产”科目。   依据:财会字[1996]6号京国税二[1996]27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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