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有关会计处理
使用拨改贷投资的建设单位,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贷款--拨改贷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基建
拨款--以前年度拨款(预算拨款)”科目;
已经办理竣工验收,但尚未还清拨改贷本息的建设项目,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
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基建投资借款--拨改贷投资借款”,贷记“应收生产单位
投资借款”科目;
企业未入账的利息应补计入账,借记“财务费用”(应补计当年的部分)、“递
延资产”(应补计以前年度的部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购建支出”、“专
项工程支出”等项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拨改贷”资金属于逾期贷款的,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对于贷款罚息部分,借记
“营业外支出--罚款支出”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
记“实收资本--国家资本”科目;
尚未摊销的“拨改贷”资金利息应分期摊销,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递
延资产”科目。
依据:
财会字[1996]6号、
京国税二[1996]278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