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9.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的会计处理
内贸企业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
采购”等科目,按照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税额)”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进口商品的退税款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销售进口的商品,借记“应收账款”,
贷记“商品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同时,转销进口商品退回的税款
,
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应收账款”。内贸企业应向有关生产提供退税款的合法证
明,生产企业收到内贸企业的购货专用发票以及退税款的证明,作为会计核算的凭证。
生产企业从内贸企业购进进口商品,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商品价款扣除进口商品的
退税款),借记“材料采购”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
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银行存款”等科目。
依据:
[94]财会字第50号、
京国税二[1994]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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