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7.对于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的处理
对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记入其
他业务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没收押金
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没收的押金收入应交的税金记入其他业务支出,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
包装物已作价随同产品销售,但为促使购货人将包装物退回而另外加收的押金,
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应记入营业外收入。企业收取押金时,借记“银
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没收的押金收入
应交的税金,应先在“其他应付款”中冲抵,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冲抵后的净额自
“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
[94]财会字31号、
京税二[1994]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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