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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8-08

  816.对自产自用产品的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施工企业为专项工程)、管理部门、非 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方面的产品。   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按用途借记“在 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   因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而要交的税种,也要按用途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 支出”、“销售费用”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应交税 金--应交消费税”等。   依据:[94]财会字31号京税二[1994]54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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