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招破解(坏账)税收损失处理疑难
录入时间:2005-08-01
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
加值进行征税,因而增值税是相对中性的税种,也就是说比较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
然而由于增值税的设计原理是基于一个完整的“链条”假设,而这一“链条”在我国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存在、征税范围的限制及某些税制上的特别规定等出现了许多失
之公平“断链”的现象,坏账损失造成企业的税收损失即是其中之一。下面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某月销售商品一批,价税合计
117万元,双方约定货到付款,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会计分录为(以下
会计分录单位: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17
月度终了后,该企业将该笔销项税金于次月10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由于购货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恶化,导致该笔货款超过期限未收回,并在随后对方的破
产清算中,该笔货款未能收回。该企业将该笔货款作坏账损失,会计处理如下:
1、直接转销法
借: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17
贷:应收账款 117
2、备抵法(假设该笔货款未提坏账准备)
如企业坏账准备余额足以冲销坏账损失,则先冲销应收账款,再补提坏账准备。
企业会计分录为:
借:坏账准备 117
贷:应收账款 117
借:管理费用 117
贷:坏账准备 117
如企业坏账准备余额不足以冲销坏账损失,假设缺口金额为10万元,则会计分、
录为:
借:管理费用 10
坏账准备 107
贷:应收账款 117
通过以上会计分录,可以发现应收而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在管理费
用中列支了,而应收账款中的对应增值税销项税金也司样成为了一种损失,而由销货
企业承担,这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计税原理则是背道而驰的,对纳税人来说,国家
已将这部分税收征缴入库,而这部分税收损失由其“买单”也是相当不公平的。
为此,提出如下两个设想方案。
1、税收损失直接抵免所得税
由于企业损失的增值税销项税金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而企业坏账损失中的
税收损失按照税收公平合理的原理,应由国家实行退税政策。笔者设想可以参照国产
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实行税收损失直接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将企业每年坏
账损失中的税收损失部分,从“管理费用-坏账损失”中分离出来,从企业比前一年
度新增的所得税额中直接抵免,不足抵免部分可从以后年度新增所得税额中抵免,但
最长抵免年限为5年,超过年限不再予以抵免。以上述资料为例,假设该企业上年度
入库所得税32万元,本年度应纳所得税60万元,则:
可抵免所得税额=1170000÷1.17 ×17%-170000×
33%=170000-56100=113900元;
实际抵免所得税额=113900元;
企业本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额=600000-113900=486100元。
2、税收损失直接抵免增值税或直接退还增值税
企业坏账损失中的税收损失部分,可从发生坏账损失次月的应纳税额中直接抵免,
如该企业损失次月应申报缴纳增值税20万元,则企业应将坏账损失中的税收损失部
分冲减,然后再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直接抵免。会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减免)17
贷:管理费用--坏账损失 17
当月实际应纳增值税=200000-170000=30000元。
也可对企业开展增值税年度清算,按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价税分离后予以退
税处理。如该企业本年度只发生上述坏账损失,则计算应退增值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7
贷:补贴收入--增值税退税 17
由于原先坏账损失已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因而该笔退税收入应计入所得额计征企
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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