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某企业的财务人员,经常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
“申报表”)中第4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和企业的账面利润产生混淆,请问“纳
税调整前所得”等于账面利润吗?
答:“纳税调整前所得”虽然名为“调整前”所得,但是因为申报表第43行以
上的部分栏目需要填写纳税调整后的金额.所以“纳税调整前所得”不一定等于账面
利润。“纳税调整前所得”包含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申报表第1行、第15行)
国税发[1998]19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190号文件”)规定,申报表中的
“销售收入(成本)”包括会计核算的销售收入(成本)和视同销售收入(成本)。
会计处理时不作为销售,但税法规定应当视同销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①
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
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
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
②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
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
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③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
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④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
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⑤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
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⑥
国税发[1998]228号文件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
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⑦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
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
企业如果发生上述事项,应当视同销售资产,并分别填入申报表第1行“销售收
入“和第15行“销售成本”。
2、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收益(申报表第7行、第8行) ①股权投
资收益(股息性所得):190号文件规定,股息性所得应填报按财税[1994]
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因此,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股权投
资,都应当将被投资方的分回利润“还原”为税前利润填入申报表第7行“投资收益”。
以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时,因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增减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以及
摊销股权投资差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不计入申报表。
②股权投资转让净收益:因为税法与会计确认投资收益的口径不同,必然会造成
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产生差异。企业应当将转让股权的收入减去计税
成本后的余额揍人申报表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
3、其他收入(申报表第13行)
根据190文件的规定,会计处理时不作为收入,填写申报表时应当计入“其他
收入”的项目主要有:①债务重组收益;②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③接受捐赠所得;
④资产评估增值;⑤其他会计处理时计入资本公积等科目,税法规定应当作为收入的
项目。
从上述列举项目可知,“纳税调整前所得”中包含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是“应税
收入”调整项目(申报表第43行以后的纳税调整项目主要是对成本、费用和免税收
益的纳税调整)。税法与会计确认收入的口径不同,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账
面利润产生差异。当企业无上述应税收入调整项目时,“纳税调整前所得”就等于账
面利润。此外,“纳税调整前所得”是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企业应
当准确、完整地填报“纳税调整前所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bu20050707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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