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成立不久,本人从事会计工作时间不长,有几个实际问题恳请专家指
导。
1.公司兼营销售桶装饮用水,每月都会领用和报废一批周转饮水桶,并且出借
部分饮水桶,收取一定的押金。饮水桶具有领用频繁、数量大、金额大的特点,请问
公司如何就饮水桶相关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
2.公司为推销饮用水,制定了一些销售政策,比如客户购买特定数量的饮用水
后,可免费获得饮水机。请问赠送饮水机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企业有没有
可能开展相关筹划?
3.公司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非商业保险),能否在
所得税前扣除?
答:1.对于你公司销售桶装饮用水,出借饮水桶并收取一定的押金的会计与税
务处理,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会计处理方面,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收到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押金,借
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分录。
对于逾期未退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应缴的增值税,贷
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
科目。
增值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
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
(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规定,(1)根据《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
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
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
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
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
属年度的收入。
(2)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
过三年。(3)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
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2.公司为推销饮用水,规定客户购买某一特定数量的饮用水,可免费获得饮水
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免费赠送饮水机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但是,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和捐赠他人的,增值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列支外,其他也不得税前
扣除。虽然如此,如果企业采取实施销售折扣方式进行处理,并且严格按照税法要求
开具发票,则可以避免这些税收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
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
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
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
列支。
举例:如果公司规定购买2000元饮用水可以获得折扣价值200元的饮水机
一台,则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时,应该将2000元饮用水与200元饮水机开在同一
张发票上,同时注明折扣200元,实际收取2000元,并可按2000元作为计
税依据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
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
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
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
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因此,你公司为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比例内为职工办理
补充医疗保险(非商业保险),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2005071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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