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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新制度后开办费摊销余额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7-04

  问:我公司于1999年7月开业,开办费金额120万元按5年摊销,截至 2000年12月份,已摊销开办费36万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 发生的开办费,应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 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请问:我公司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84万元是否应于 2001年1月一次性摊销?如果一次性摊销,在申报所得税时如何作纳税调整?   答:财会[2001]43号文件规定,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 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当根据情况分别处理:(1)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 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该期间净损 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2) 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 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企业可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盈 利情况选择一种办法进行处理。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于生产经营的次 月(而不是当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2001年允许扣除的开办 费为24万元,在申报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时,需将本年度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摊销 金额超过24万元的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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