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
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我的问题是,当
房产开发公司取得账款时,只能作预收账款处理,而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如果要求对
预收账款预缴营业税,那么税金与收入如何实现配比?另外一个问题是,计算营业税
时,是按照实际收到的预收款计算,还是按应收取的全部价款计算?
答: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搞清一个问题,那就是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
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时,必须缴纳营业税,并非预缴营业税;其次,营业
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收到的预收账款金额,并非应当收取的全部价款。下面,我们对
预收款应纳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作简要分析:
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对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取得预收款计征营业税的账务
处理进行明确。一般的做法有两种:一是在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
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贷
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对这部分税款暂不结转,留待营业
收入确认时,再结转“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这种方法操作性很强,但存在弊端。
因为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应交税金是一个负数,这会给阅读会计报表的人带来一个错
误的信息,即企业多缴了营业税。另一种方法是,增设“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
科目,在收到顶收账款时,按照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
款--应交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当会计上确认营业收入时,按照营业收入应纳的各项税费,借记“营
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待摊税金--待摊税金及附加”,按其差额,贷记“应交
税金--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我们认为,第二种方法不仅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可以弥
补第一种方法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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