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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运行生产的产品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录入时间:2005-06-21

      问: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初,企业新购进一套无纺布生产线, 试生产调试时,用了20万元的原料,并将生产出来的成本为25万元的产品(尚未 完全达到质量标准,单价只有合格产品的一半左右)按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 15万元,净支出为10万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收入已冲减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成 本。   根据所得税相关税法的规定,试生产产品收入应计入应税所得。而且,按照增值 税相关税法规定,试产产品销售也要缴纳增值税。请问:会计上对此如何进行核算处 理?如将试生产领用的原材料支出列入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原料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 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 程成本,销售或结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因 此,贵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领用20万元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或者,预计售价为15万元时,从在建工程中结转库存商品(产成品),   借:产成品  150000     贷:在建工程  150000   取得销售收入1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1755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结转产成品成本时,   借:产品销售成本  150000    贷:产成品  150000   从上述会计处理中看到,企业试生产过程中领用的原材料,其进项税额没有转出 并计入在建工程,仍然作为进项税额作了抵扣。主要理由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规定,只有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 中抵扣。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无论是试生产产品还是正式生产出来的产品,均属于 应税产品,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虽然在会计处理上是放在在建工程核算中,但 是根据增值税相关税法规定分析,实质上还是全部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因而,用于生 产应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会计上也就不必进行账务调整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又将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 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按此规定,企业试运行过程 中的产品销售收入15万元,必须并入应纳税收入缴税。但按照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 要求,与此相关的成本也应该予以税前扣除,试运行生产的产品成本为25万元,税 前扣除后净支出为10万元,所以,企业应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由此也 形成了企业的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后,会计上的固定资产价值比税收上的固定资产 计税价值多10万元的结果。企业应在以后各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及纳税申报时,按 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调整,总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a2005062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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