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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债券投资利息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6-21

  按我国的债券按付息方式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两种。商业 银行在初始购入债券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债券的面值、已到付息期的利息、手续费、 税金以及可能产生的溢价。上述费用在会计核算时与债券种类有密切关系的是债券的 利息。商业银行长期债券投资中的利息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两种 债券下的会计处理有着明显的区别。《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财政部,2001) 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虽有规定,但缺乏具体的阐述。本文根据准则和制度的要 求,结合具体事例,对长期投资中两种债券利息的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一、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利息的会计处理   1.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初始购入支付的实际价款中包含的已到 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是指商业银行购入分期付息到期还本债券时,实际支付 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这部分债券利息从形式上看,是与 本金一起付出的价款,但其经济实质并不是投资,而是商业银行一项随时可取得的资 产。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不应该作为投资处理,而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记 入“应收利息”。   例1:A银行于2003年7月5日购入C公司2003年1月1日发行的五年 期分期付息债券,该债券分别于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支付利息。该银行购入的 价格为507500元,债券的面值为500000元,债券年利率为3%。则该银 行的会计处理为:   (1)2003年7月5日购入债券时: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500000      应收利息 75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7500 或:(存放系统内款项)   其中应收利息7500元(500,000×3%×6÷12)为已到期但银行 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作为一项独立的债权记入“应收利息”,而不应作为投资成 本处理。   (2)设7月20日,该银行收到债券利息75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7500      贷:应收利息 7500   (3)12月31日,计提债券利息收入:   借:应收利息 7500      贷:投资收益 7500   该银行计提的2003年下半年利息收入在次年的1月份即可能收到,对目前而 言是一项应收未收的流动资产,因此计入“应收利息”。   需要指出的是,债券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不仅是在现金购入的方 式中需要记入“应收利息”,在债务重组交易以及非货币性交易中取得的长期债权投 资中,如包含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也应单独记入“应收利息”,以便正确区 分投资活动和非投资活动,从而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例2:A银行持有一笔本金为600000元的贷款,其贷款利息为10000 元,债务人为上市公司D公司。经双方协议,银行同意D公司以其持有的五年期债券 550000元抵偿该债务,债券含有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16500元。 该贷款在持有期间,银行已经提取了5000元的贷款损失准备。则A银行债务重组 交易完成后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550000      贷款损失准备 5000      应收利息 16500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38500      贷: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 600000        应收利息 10000   2.购入的债券中包含尚未到期的债券利息   购入的债券中包含尚未到期债券利息,是指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债券中包含的尚 未到支付期的利息。对于该部分利息,从形式上看是商业银行拥有的债券利息,但在 到期前,银行不可能取得该笔利息,本质上它同本金一样也是投资,因此,在会计处 理时应尊重其经济实质,记入“长期债权投资”,等到债券到期时再转入“应收利息”。   例3:设例1中A银行于4月1日购入债券,价格为503750元作为该银行 的长期债权投资,则会计处理为:   (1)4月1日购入债券时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 500000      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75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503,750   该银行在购入债券时,对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债券利息3750元 (500000×3%×3÷12)因未到期,不能记入“应收利息”,而应作为投 资成本记入“长期债权投资”。   (2)2003年6月30日,该银行计提利息。   借:应收利息 7500      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750      投资收益 3750   (3)7月20日,收到债券利息75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7500      贷:应收利息 7500   会计报告中期按债券面值计提利息金额为7500元(500,000×3%× 6÷12),这部分利息是该银行拥有的一项债权,记入“应收利息”,同时应将已 记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的未到期利息转出,差额部分即为应 确认的投资收益。   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利息的会计处理   商业银行在非发行日购入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了未 到期的债券利息。这部分债券利息是与本金附着在一起的,不能撇开本金提前支取, 因而在会计处理中应同投资成本一起记入“长期债权投资”。初始购入的会计处理同 分期付款到期还本的会计处理(见例3),但在会计中期或年终计提债券利息时,未 到期的利息不需要转入“应收利息”。   例4:设例2中A银行购入的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6月30日计提利息:   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3750      贷:投资收益 375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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