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建立具备银行职能的结算中心
录入时间:2005-06-20
问:为加强对子公司的控制,促进内部的资金融通,统一向外部筹资,集团公司
拟成立结算中心,负责进行控股子公司的银行结算业务,调剂控股子公司间的资金余
缺,实现对银行的统贷统还。请问,建立这种针对集团内部同时具备部分外部银行职
能的结算中心国家是否允许?
答:企业集团可以成立结算中心。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财务公司和内部资金结
算中心。
财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所以中国人民银行对建立和管理有严格的规定。中国人
民银行1996年颁布了《财务公司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
企业财务公司资金管理等问题的通知》,进一步确定了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基本功
能。2000年发布实施的新办法更加全面完整地为财务公司确立了性质、任务、功
能。中国人民银行[2000]第3号令《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精
神,新办法对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条件有了较大提高,对集团控股的总资产、所有者
权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规定了硬性指标。例如: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
总资产必须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总营业额连
续三年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等。
资金结算中心不是独立的法人,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因此其建立与管理
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由于结算中心只是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机构,缺乏对外融资、
中介、投资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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