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是否有规定比例
录入时间:2005-06-20
问:内资企业计提坏账准备规定了计提比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提坏账
准备是否也有计提比例?
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
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
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
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事其他业务的企业,如果确有实际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也可以在报请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后实行。按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有约定期限的,应以到期的债权或代销商品的应收款为限,未到期的,不计
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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