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列支
录入时间:2005-06-20
问:我企业对合同未到期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对其支付的合同补偿
金应如何列支费用。
答:国税函[2001]918号文件规定,“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
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
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
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
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上述补偿金可以计入管理
费用。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