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中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6-10
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一般是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但有时也会涉
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补价占交易额的比例成为区分货币性交易与非货币性交
易的标准,我国的会计准则中规定该比例为25%,即:低于25%(含25%)的,
视为非货币性交易,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这一比例的计算按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
方分别考虑,对于支付补价方,比例为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
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对于收到补价方,比例为收到的补价占换出
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和的比例)。
财务会计原则和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引用
的可扣减性。由于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制度核算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利润等,
税法是按照税收法规确认资产、负债、收益、费用、利润等。因此,在非货币性交易
中按照会计方法和税收法规计算的所得税结果不一定相同。
按照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如不涉及补价,双方
均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得确认
损益;如涉及补价,收到补价方只将补价中的一部分确认为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会计这一规定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非货币性交易下收益和
成本的确认存在较大差异,给会计人员进行纳税申报及税务人员进行税收征管带来了
较大困难。本文就非货币性交易下,如何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析和探讨(本
文采用的是应付税款法,同时,为方便计算,所得税税率定为40%)。
一、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不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原则是:双方均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
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均不得确认损益。现行税法的规定
是: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在税收上应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其计税收入和按
账面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成本应按接
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还应区别
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应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例1: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且没有
发生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2004年2月10日,甲公司以外购的A材料
6000千克与乙公司交换B材料5000千克。A材料账面价值每千克10元,公
允价值每千克12元;D材料账面价值每千克17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5元。
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72000元大于其账面价值60000元,按会计
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B材料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240
贷:原材料-A材料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240
甲公司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做如下调整:换出A材料应确认计税收入
72000元(6000x12),计税成本60000元(6000×10),应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4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800
(二)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应计算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
例1中乙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75000元小于其账面价值85000元,
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A材料 8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2750
贷:原材料-B材料 8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50
乙公司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做如下调整:换出B材料应确认计税收入
75000(5000×15)元,计税成本85000(5000×17)元,综
合影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00
贷:所得税 4000
二、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
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处理的原则是:支付补价的企业,应当以换出资产
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企
业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确认收益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同时,收到补价的企业由于其用于交换的资产一部分价值的盈
利过程已经完成,会计上应确认已实现部分的利润(亏损),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
(或营业外支出)。税法规定企业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应作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
其计税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确定其计税成本,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的
计税成本应按接受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另外,对补价应进行
补充调整,因为补价是由于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而取得的,
税法对换出资产已确认了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确定了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对
补价收益(或损失)就不应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否则就会重复计算收益(或损失),
已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补价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营业外支出”
科目的补价损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也应区别以下两种
情况进行处理。
(一)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在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
时,首先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补价收入中所确定的收益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2:甲、丙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且没
有发生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甲公司在2004年10月15日,以本企业生产的
E产品100件与丙公司交换生产用钻床1台。E产品账面价值每件100元,公允
价值每件110元;钻床的账面原值20000元,已提折旧10000元,公允价
值11000元,丙公司换入的E商品,作为商品准备对外销售,丙公司另外支付银
行存款4040元。
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000元大于其账面价值10000元,且收到
补价,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8197.27
银行存款 4040
贷:库存商品-E产品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11000×17%)
营业外收入 367.27
[(1-10000/11000)×4040]
甲公司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进行如下调整:换出K产品应确认计税收入
11000元,计税成本1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营业外
收入”反映的补价收益367.27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合并应调增
632.73元(1000-367.27)。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253.09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3.09
丙公司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11000元大于其账面价值10000元,
并支付补价,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累计折旧 1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
借:库存商品-E产品 121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0(11000×17%)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000
银行存款4040
丙公司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进行如下调整:固定资产清理的计税收入应以公
允价值11000元确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0
(二)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在调整计算应纳所得税
时,首先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将补价收入中所确定的损失再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例3:甲、丁公司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且没
有发生除增值税外的相关税费。2004年11月20日,甲企业以生产的F产品
1000件与丁公司交换G材料10000千克,丁公司换入F产品作为生产用原料。
F产品账面价值每件120元,公允价值每件110元;G材料账面价值每千克12
元,公允价值每千克11元。丁公司另以存款支付补价5850元。
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0000元小于其账面价值120000元,且
收到补价,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G材料 113618.1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0(110000×17%)
银行存款 5850
营业外支出531.82(120000/110000-1)×5850
贷:库存商品-F产品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8700(110000×17%)
甲公司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进行如下调整:换出F产品应确认计税收入
110000元,计税成本120000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营业外支出”反映的补价损失531.82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两者合并应调
整减少9468.18元(10000-531.82)。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787.27
贷:所得税 3787.27
丁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110000小于其账面价值120000,并支付
补价,其会计处理应为:
借:库存商品-F产品 114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850
贷:原材料-G材料 1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850
银行存款 5850
丁公司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应做如下调整:换出G材料应确认计税收入
110000元,计税成本120000元,应调整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0000元,
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000
贷:所得税 4000
总之,对于企业间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会计准则做
相应的处理,而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一方面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调
整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按照所确认的营业外收支数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做出
相应的会计处理。(h2005050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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