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征堤防费、平抑副食价格基金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5-05-1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8/2005信息】 目前企业在计征堤防维护费、平抑副
食品价格基金的会计处理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
一是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堤防维护费”、
“其他应交款--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等科目;
二是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堤防维护费”、
“其他应付款--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等科目;
三是借记“管理费用--其他”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堤防维护费”科目;借
记“营业外支出--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贷记“其他应付款--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科目。
企业上述几种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必然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笔者现按照会计
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在会计上如何正确处理谈点看法,以供参考。
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了加强堤防工程修建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
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于1992年11月21日颁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征
收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的通知》(武政[1992]62号),规定自1993
年1月1日起对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按缴纳流转税税额的1%(现按2%
执行),计征堤防维护费,其费用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
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费用定义中所指的日常活动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
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显然计征的堤防维护费属于企业
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一项日常活动费用。因此,企业发生计征堤防维护费
时,在会计上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较为合理,借记“管理费用--其他”科目,贷
记“其他应交款--堤防维护费“科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的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
发[1988]23号)的有关要求,武汉市人民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副食品生产、
调节消费、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保持社会安定,于1988年7月28日
颁发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的通知》(武政[1988]76
号),规定自1988年8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由税务部门逐月按其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诚
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属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一项支出,既不属于组织
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的费用,又不属于利润分配的范畴,因此在会计处理上计入“营
业外支出”科目较为妥当,企业发生上述会计事项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
记“其他应交款--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科目。(h200504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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