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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差异分析

录入时间:2005-05-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所谓计税成本,是指企业资产可以通 过结转成本、折旧、摊销等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在大多数情况下,资 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核算的入账成本(以下简称“会计成本”)是相同的,但是由于 税法与会计确认损益的口径不完全一致,从而造成了某些资产的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 存在差异,企业应当在结转资产成本或者提取折旧、进行摊销时,对计税扣除额与会 计扣除额的差异相应进行纳税调整。引起资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差异的情形主要有 以下几种:   债务重组   例一:A公司欠B公司借款200万元,通过协商B公司同意A公司用公允价值 为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新设备偿还此债务。B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0    贷:应收账款 2000000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6号令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 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 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 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因此B公司应当将重组债权计税成本与设备公允价值之 间的差额20万元(200-180)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 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号令同时规定:“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 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 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 销售成本等。”因此,B公司应按该设备的公允价值记载计税成本为180万元[等 于会计成本200万元加纳税调整额(-20万元)]。如果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 年,那么每年提取折旧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少4万元[(200-180) ÷5],即在5年内,每年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视同销售   例二:某公司将一批自产空调用于办公,该批空调成本为20万元,销售价为 30万元。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251000    贷:产成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因为办公领用自产产品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所以在会计 处理时不计销售收入;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 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因此,企业应当根据税法规定确认视同销 售所得10万元(30-20),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 企业应按会计成本25.1万元加纳税调整额10万元记载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为 35.1万元。如果该批空调的折旧年限为5年,那么在5年内,每年提取折旧的计 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2万元[(35.1-25.1)÷5],即在5年内, 每年应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   例三:2004年1月2日,甲公司以使用过的设备换入乙公司10%的股份, 准备长期持有。该设备账面原值300万元,已提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250 万元。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成本法):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    累计折旧 1000000    贷:固定资产 300000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票投资 2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0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 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因此在本例中,甲公司应当将设备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即在 申报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50-200)。同 时,甲公司应按会计成本200万元加纳税调整额50万元,记载该长期股权投资的 计税成本为250万元。当甲公司处置或者出售该项投资时,其结转投资成本的计税 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50万元(250-200),所以应当在处置或者出售年 度,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注: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本期税前列支的部 分不得超过本期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超过部分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关联交易   例四:甲公司将一批自产产品销售给有关联关系的乙公司,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 100万元。该批产品近期无关联关系销售价格为120万元。   甲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乙公司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 的业务往来作价的,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调整 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因此,甲公司在申报当期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20万元(120-100)。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规定,关联企 业之间调增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 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原材料的 会计成本100万元加甲公司纳税调整额20万元记载计税成本为120万元。当乙 公司领用或者出售该原材料时,其结转原材料成本的计税扣除额将比会计扣除额多 20万元(120-100),所以应当在领用或者出售年度,申报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20万元。   其他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 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因此,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 定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应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 业应当将纳税调整额加计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在折旧年限内逐年调减应纳税所得 额。此外,企业提取减值准备、计提加速折旧,进行资产整体置换(补价的货币性资 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高于25%的)等行为,都会产生资产计税成本与会计成本 的差异。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计税成本等于会计成本加时间性差异纳税调整额(关联交 易双方可以视为一个整体)。加强资产计税成本的核算有利于准确计算前期发生的时 间性差异在本期转回的金额,从而避免多缴或者少缴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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