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税法与会计的差异
录入时间:2005-05-0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9/2005信息】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
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应当在提取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资产价值回升转回或者处
置资产转销减值准备时调减应纳税所得额。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以外,纳
税人可按以下方法简便计算:对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对
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的部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会[2003]29号文件规定,
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但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
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即在资产折旧或者摊销年度内,逐年等额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当将会计处理时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剔除股本溢价),确认
为当期所得,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转为资本进行债
务重组时,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损失,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结转该非现金资产成本时,将该资产计
税成本(公允价值)与入账价值的差额等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以后,债务
人因债务重组确认的所得与债权人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损失应当是相等的。
股权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以及投资两项
业务进行纳税调整。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应当按照投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无论企
业使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在股权持有期间,其计税成本一般保持不变(被投资
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除
外),并且等于会计成本(剔除股权投资准备)加累计纳税调整额(包括视同销售纳
税调整额)。股权持有期间因确认损益引起会计成本增减变化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
时应当作等额反向的纳税调整。股权持有期间发生的累计纳税调整额,在转让或者处
置该股权投资时将全部转回。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
资损失,税前扣除额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
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税法确认股权投资收益和计税成本
的标准是惟一的,会计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不产生影响。
除前述项目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视同销售、销售折扣和现金折扣、固定资产改
良支出、各项财产损失、计入资本公积的应税收入以及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其他成
本费用等纳税调整项目。
纳税调减项目
时间性差异纳税调减项目这些项目主要有以下几类: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在前期已经确认的某项费用和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当
期(或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的项目。例如,以前年度结转在本期(或以
后若干期)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开办费、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工效挂钩企业动用
1998年以后形成的工资基金结余列支的工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税法规定应
当计入当期收入,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从而影响本期少提折旧的部
分)及以前年度提取在本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税法规定在本期确认的某项成本费用和损失,而会计制度规定在以后各期确认的
成本费用和损失。如债权人接受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或者债务转为资本时发生的债务
重组损失。
本期减提或者冲销的以前年度已经作为纳税调增项目的坏账准备金、各项减值准
备金、预提费用、预计负债及合同预计损失等。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本期(或以后各期)确认的收益,但按照税法规定已经
计入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例如,税法规定在前期按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收入而
会计制度规定在本期确认的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在前期已按国税发
[2003]83号文件规定的预售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而会计处理在本期确认的
收入等。
永久性差异纳税调减项目这主要是指以下几个项目:
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而会计处理时未在税前列支的成本费用。如在应付福利
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等。
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收入,而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的项目。例如,纳税人取得
的国债利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等。
从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扣减的项目。例如,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税前弥补亏损
等。
从应纳税额中直接扣减的项目。例如,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乡镇企业补助社会
性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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