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是否补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200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题最后一道题,甲、乙股份公司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年末
要根据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作投资收益处理。而根据国税发[2000]118
号文件,由于被投资企业次年在股东大会召开后才作利润分配处理,因此被投资企业
当年会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投资损失作纳税调增处理。该题的
答案是否有误?该题的答案在成本法下是否成立?
答:权益法核算下,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做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成本法核算下,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做账: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借方)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贷方)
该题答案正确,在成本法下同样成立。无论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
如果投资方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除被投资方在税收法规规定的
定期免税、减税优惠期以外,上述应收股利金额应当还原补缴税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