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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是否补缴税款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2001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 题最后一道题,甲、乙股份公司投资收益的纳税调整,在权益法下,被投资企业年末 要根据投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作投资收益处理。而根据国税发[2000]118 号文件,由于被投资企业次年在股东大会召开后才作利润分配处理,因此被投资企业 当年会计报表反映的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投资损失作纳税调增处理。该题的 答案是否有误?该题的答案在成本法下是否成立?   答:权益法核算下,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做账: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成本法核算下,当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时,投资方做账:   借:应收股利     长期股权投资(借方)    贷: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贷方)   该题答案正确,在成本法下同样成立。无论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股权投资, 如果投资方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除被投资方在税收法规规定的 定期免税、减税优惠期以外,上述应收股利金额应当还原补缴税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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