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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评估增(减)值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5-04-1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企业对外投资经资产评估后,发 生增值或减值,如何进行会计及所得税处哩?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第七条规定,以放弃非货币性资产而取得的 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按《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规定确定。 根据《非货币性交易准则》规定,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评估增值,投资 方不作账务调整,应按投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当支付的相关税费直接结转。分录 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有关资产类科目   接受投资方的一方,按照投资协议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 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   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 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 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年终申报所得税时,应根据投资合同确认价高于投出资产账面净值的部分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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