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问:我公司正面临清产,然后与另外
一个单位合并改制。现在我公司应收款账面上挂有很多负数余额,有很多单位只把部
分货款付给我公司,把货物运走,其他货款至今未付,也未索取发票,有些单位已经
撤销,但我公司必须开发票。这种情况,我公司如何开具发票?有些单位没有税号、
账号等开票资料,我公司能否统一开具发票?该如何开票处理,使挂账的应收账款核
销掉?
答:根据
国税发[1993]150号文件规定,以预收账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
或产品的,应当在产品发出时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
定,以预收货款方式发出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你单位推
迟了商品确认收入的时间。
公司可以统一开具或不开票但必须补记收入并计算销项税,然后会出现应收账款
借方余额,符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坏账确认条件时,向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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